煤矿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一)为进一步做好煤矿水害预测预报工作,预防水害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 283 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和《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六条“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地测部门是煤矿防治水业务部门,必须按照业务责任制度和有关规程规定有计划地开展水文地质工作,为煤矿预防水害事故提供详实可靠的基础成果资料,提出预测预报。
(三)地测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年、月采掘生产计划,分析预测各采掘工作面及周围受水害威胁情况,及时提供相关水文地质资料,下发年度、月、临时性水文地质预报。年报应于年初签发,月报应于上月末签发。在采掘施工过程中,当井下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出现突(涌)水征兆、接近可疑水区和可疑老空区时,地测部门必须及时发出临时性水文地质预报,提出水害防范对策措施和处理建议,且必须有文字和图纸。
(四)预报内容应包括地点、范围、对生产的影响,应采取的措施等,预报结果应保证煤矿正常安全生产,不出现因预报错误而造成透水事故。
(五)水情水害预报应包括年预报、月预报、临时性预报。预报应图表相符,内容齐全, 描述准确,定性,定量,措施有针对性,签字齐全。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水害预测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对预报进行周分析,月底、年末总结,不断提高预报的准确性,并按年装订成册。
(六)若当月生产计划变更,要及时进行补充水害预报。
(七)在施工过程中,应对预测预报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在施工至含水层时,应提前 20m 发出水文预测预报单,报告调度室。
(八)水文技术人员应做好预测预报资料整理、报送、档存等工作。
(九)每月召开一次水情分析会议,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指定人员代替),参加人员包括地测、技术、机电、安全等部门有关人员,地测人员负责会议的记录,形成正式的文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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