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为确保劳动者知悉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可能造成的健康损害,以便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或减轻健康损害,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
1.煤矿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扒渣机、材料(产品) 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扒渣机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1)在采煤工作面及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转载点、地面煤场等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2)井工煤矿主要通风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破碎机、主水泵等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3)在炮采工作面、炮掘工作面等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 使用扒渣机时必须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
3.警示标识采用反光材料制作。
4.每旬由职业健康科对警示标识进行检查,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
1.煤矿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告知,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
2.煤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告知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3.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煤矿应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4.煤矿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煤矿应在煤矿办公区和行人井井口设置公告栏,公布煤矿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煤矿办公区的公告栏,主要公布煤矿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设置在行人井井口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煤矿应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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