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失爆考核办法
为了防止电气设备出现失爆等违章使用机电设备现象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特制定井下电气设备失爆及机电设备管理综合考核办法
第一条 井下出现电气设备失爆现象,一经查出,按每台/处失爆5000 元为标准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比例如下:
(1)责任单位承担80%,处罚4000元,由相关管理人员及操作责任人存担,其中:队长800元,书记500元,机电队长1000元,其它1700元由单位落实到相关责任人。
(2)井级领导承担20%,处罚1000元,其中:机电井长处罚500元,井长处罚200元,安全井长处罚300元。
第三条 其它机电设备违章使用处罚分摊比例
井长占罚款总额的5%,分管副井长占罚款总额的10%,井级业务部门占罚款总额的10%,责任单位管理人员占罚款总额的40%,其余罚款由责任单位落实到相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要求
(一)两井必须高度重视,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现场员工的主体责任,加强内部机电管理和检查监督。
(二)上级部门、公司安全质量部防爆检查组、机电部查出的失爆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其它机电设备违章使用视情况限期整改,并在调度会上进行通报,建立电气设备失爆等台帐。
(三)公司安全质量部、公司机电部必须严格按以上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整改的加倍处罚。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更改,不允许将罚款摊给无辜的人,一经发现加倍处罚。对于态度恶劣辱骂、殴打检查人员的中层干部,建议组织部门参与处理。
(四)开展电气设备失爆检查时由责任单位派人参与(并自行携带工具),检查时现场不得少于三人,严格对照机电设备失爆规范检查,严禁弄虚作假。
(五)对查处情况有异议的可按程序逐级申诉,最终由公司机电副总经理裁决。
(六)井级单位根据本考核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落实整改。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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