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供电线路
2.1 矿井供电线路
2.1.1矿井供电电源线路
1.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 i 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2.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3.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 i n内启动和运行。
4.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5.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6.在开采沉陷区架设线路时,两回电源线路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7.架空线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物的仓储区域,与地面、建筑物、树木、道路、河流及其他架空线等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在多雷区的主要通风机房、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架空线路应当有全线避雷设施。
9.架空线路、杆塔或者线杆上应当有线路名称、杆塔编号以及安全警示等标志。
2.1.2杆塔
1.铁塔、塔身主材无裂痕及变形。水泥杆杆身无纵向裂纹、无风化剥落露筋等缺陷,横向裂纹宽度不大于0.5mm,长度不超过周长的1/3。
2.铁塔塔身正直无扭斜变形,杆塔倾斜度不超过1.5%、铁塔1.0%。
3.横担无扭转弯曲变形,横担歪斜度不超过1%。
4.拉线方向位置正确、牢固,拉线截面不小于《设计规程》最小截面,拉线棒直径不小于16mm、无锈蚀,镀锌钢绞线无断股、镀锌层不锈蚀脱落。
5.各金属元件需经防锈处理,无严重锈蚀。
6.杆塔基础部下沉或鼓起,周围不缺少回填土,水泥基础无风化龟裂,铁塔固定件牢固可靠。
7.线路杆塔名称、编号、相色正确醒目。
8.杆上不得挂有非该10KV电源供出的低压照明及动力线。
2.1.3导地线
1.导地线无灯笼松股、破股、断股、烧伤等缺陷,截面应满足《线路设计规程》要求。
2.接地引下线无断开或接触不良,无锈蚀。
3.导地线对地及交叉跨越物的距离、线间距离、导地线迟度应符合规程或设计要求。
4.跳线及其它连接线接头紧密牢固。接头缠绕的长度及所用并钩线夹个数应满足要求。
5.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2.1.4绝缘子
1.瓷瓶铁件完好,无裂纹、弯曲腐蚀等,瓷瓶表面无明显裂纹及烧伤。
2.悬垂瓷瓶偏斜不大于15°。
3.污秽区应用防污型瓷瓶。
2.1.5金具
1.导地线及瓷瓶串连接金具完整齐全,规格符合要求。
2.线夹、螺栓、螺帽、弹簧垫圈等齐全,连接牢固,开口销分开不得代用。
3.所有金具用镀锌标准或经防锈处理。
4.金具组装在受外力使瓷瓶串沿线路或横担方向摆动时应灵活。
5.防震锤安装牢固无移位。
2.1.6防雷保护
1.装有架空地线及防雷保护设施的杆塔、逐杆、逐塔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2.接地引线无断股及严重腐蚀,引线连接线夹的螺栓、螺帽、弹簧垫齐全、牢固,截面满足规程要求。
3.避雷器数量充足,且试验合格。
2.1.7线路走廊环境
1.线路下面无草垛、木柴堆等易燃品。
2.线路走廊符合要求,导线边线与树木间的水平距离:6~10KV≮5m,35~110KV≮10m;导线与树木间的垂直距离:6~10KV≮3m,35~110KV≮4m。
3.导线边线与建筑物间的水平距离:在最大风偏时,6~10KV≮1.5m,35KV≮3m,110KV≮4m。导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在计算导线最大弧垂情况下,6~10KV≮3m,35KV≮4m,110KV≮5m。
4.导线与公路、铁路的距离:6~110KV线路下,公路7m,铁路7.5m。
5.导线与电力线间的距离:6~10KV≮2m,35~110KV≮3m。
6.导线对地距离:6~10KV居民区≮6.5m、非居民区≮5.5m、交通困难区≮4.5m;35~110KV居民区≮7m、非居民区≮6m、交通困难区≮5m。
2.1.8线路维护
1.有线路检修抢修队伍,线路实行专人管理。
2.配备专用线路检修车辆及有足够的备用材料、检修工具。
3.有供电线路杆位图。
4.有年度线路检修清扫计划(春秋2次),并认真执行,有检修记录。
5.线路巡视:正常巡视一月1次,雨季一周1次,恶劣天气后立即巡视。
2.2 其它供电线路
2.2.1矿井6(10)kV电源全部采用电力电缆放射式馈出,双回路供电的车间、变电所或配电点必须分列运行。矿井动力电缆选择应根据动热稳定性校验计算出最小电缆截面,并根据经济电流密度选择电缆截面,供电压降不得大于5%。一二类负荷车间变电所采用双回路供电,电源引自矿井中央变电所不同母线段,一回故障另一回电缆可承担所有负荷,其中扇风机房、副井及瓦斯抽放站一类负荷电源线路不得分接其他负荷。下井电缆一路故障时其余下井电缆可以承担全部井下负荷。地面永久电缆选用YJV系列电缆,下井电缆竖井井筒及井下斜巷坡度大于45°时敷设电缆选用MYJV42系列,其余电缆参考选用MYJV22或MYP等系列电缆,电缆中间接线装置不得设于竖井井筒内。
2.2.2 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及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不应敷设电力电缆。确需在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敷设电力电缆时,应当有可靠的保护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2.2.3井下电缆的选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当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电缆应当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2.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1) 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当采用煤矿用粗钢丝铠装电力电缆。
2)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当采用煤矿用钢带或者细钢丝铠装电力电缆。
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3.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当采用煤矿用铠装或者非铠装电力电缆或者对应电压等级的煤矿用橡套软电缆。
4.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煤矿用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当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2.2.4电缆的敷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吊钩悬挂。
2.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在30°及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夹子、卡箍或者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当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3.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当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当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者输送机上。
4.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
5.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2.2.5电缆不应悬挂在管道上,不得遭受淋水。
1.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电缆)必须与瓦斯抽采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者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等移动设备供电电缆及通信、信号电缆不受此限。
2.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当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当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 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当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3.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4.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者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当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2.2.6立井井筒中敷设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当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以利用时,可以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当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
2.2.7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当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2.2.8电缆的连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线鼻子或者快速连接器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2.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者母线盒进行连接。
3.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者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者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2)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当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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